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10月18日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下称“21家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据市场人士分析,按照以往政策惯例,再贷款累计期限估计可达3年。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即日起,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本政策为阶段性安排。
再贷款工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央行对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划定了明确条件,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对于主要股东增持股票,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应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通知》还明确,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通知》强调,21家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要专项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来说,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金融机构要分别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和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
《通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贷款支持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和增持。
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按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市场人士分析指出,2.25%的贷款利率对于上市企业和主要股东已经是很低的利率,体现了央行方面对推动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支持力度。这也意味着,只要上市公司分红率高于2.25%,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使用贷款回购和增持股票就是有利可图的,预计可以显著激发其回购增持热情。
《通知》还要求,21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和内部控制措施,指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待付款产品和统计科目,明确还款来源和合格质押品等发放条件,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